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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在交易规则之外空卡套现,由于银行并未行使处分权,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李某某等盗窃、顾某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信用卡交....(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等盗窃、顾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号】
  一审:(2015)浙杭刑初字第138号
  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224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王某1、王某2、顾某某。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获知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存在系统漏洞,可通过在POS机操作预授权交易窃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银行资金,遂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及王申运(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张某某、王申运等人在网上发布广告和通过其他中介人员从全国各地获取工商银行POS机及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张某某、王申运等人让中介人员或POS机机主及信用卡卡主将POS机和信用卡带至广东省广州市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在广州市及海南省海口市持信用卡在POS机上连续进行预授权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秘密窃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巨额银行资金。所窃取的银行资金转账至POS机对公账户后,由李某某负责从POS机对公账户中转出至李控制的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银行账户,后按约定比例分赃,其中信用卡提供方(含中介人员)约分得总额的40%,POS机提供方(含中介人员)约分得总额的20%,余款被李某某、张某某、王申运等人瓜分。主要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31日,李某某持满堃的信用卡在浙江省杭州快汇航空票务有限公司的POS机上操作预授权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窃取银行资金375591元。该经济损失现由发卡行天津农商银行承担。
  2.2014年7月31日,李某某持朱克芬的信用卡在陕西省超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POS机操作预授权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窃取银行资金308811元。案发后,朱克芬还款61600元,造成银行经济损失247211元。该经济损失现由收单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承担。
  3.2014年8月4日,李某某使用四张信用卡在浙江省嘉信数码产品商行的工商银行POS机上操作预授权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窃取银行资金共计183.2万元。案发后,卡主许光苏、陈诗诗已分别还款76.27万元、17.73万元,造成银行经济损失89.2万元。该经济损失现由收单行工商银行萧山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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