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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经营而成立的公司,擅自公开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从事非法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为非法经营而成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
  【案号】
  【案情】
  200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为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代理销售业务,注册设立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该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投资策划、咨询,会计业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转制策划、咨询。
  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即通过周文龙、萧元才等人设立的南京聪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在陕西省设立的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圣威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科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股票,并与南京聪泰投资管理公司确定每股对外销售价格及内部交割价。三被告人对外谎称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的原始股回报,指使其公司业务员向不特定社会群众推销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从事此项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决定。同年4月,该公司经核准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范围,继续代理销售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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