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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为非法经营证券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非法经营 证券业务 经营范围 股权交易
  被告单位浙江省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1202~1206室。法定代表人吕志明。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浙江省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月7日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单位与被告人从事的皇产权转让业务,并非经营证券业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产权交易无监管权,无权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定性;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工商部门核准其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项目后,对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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