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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需要通过主客观多方面判断是否成立共犯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非法买卖外汇为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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