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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1.挂靠属于借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司、乙方为龚志山(广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落款部分分别盖有华厦公司及广缘公司的印章。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该工程坐落在公道镇花园集贸市场东侧,建筑面积为5400m [1],造价约为350万元,砖混4层,另加底层自行车库。
  二、甲方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证照,其余一切不负责,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人民币大写计(此处空白)元,此款在该工程主体封顶后付50%,余款50%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付结清,不得拖欠。三、乙方负责办理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合法经营,承担一切费用,手续齐全方可施工。
  上述合同签订时,华厦公司和公道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罗明玖。
  花园住宅楼工程项目于2007年6月30日开工,2009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2010年11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的建设单位栏由公道房地产公司盖章、居世奎签名,施工单位栏由华厦公司盖章。
  工程结束后,龚志山、罗明玖及居世奎曾就结账明细进行磋商,确认工程建筑面积为5603.97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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