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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经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北部新区交通局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重庆经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北部新区交通局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

  【案号】
  一审:(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20
  二审:(2015)渝五中法行非审复字第00342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重庆经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云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交通局(原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局)
  2007年10月15日,经云公司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被申请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局、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拆迁工程办公室、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被拆迁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北部新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三区合一”管理体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三区合一”筹备小组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管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渝府发[2010]74号)等文件,将被申请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局变更为重庆市北部新区交通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高新国土房管拆裁[2013]09号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市北部新区交通局支付经云公司地价补偿款426.81万元,并由重庆市北部新区交通局承担评估费。现该拆迁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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