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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显已超过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后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因此行政机关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周某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20年10月12日,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20〕146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平桥街道办)。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资质被注销等原因致使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住宅物业项目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之规定,太平桥街道办具有特定情形下启动不超过3个月应急物业服务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规定,本案中,太平桥街道办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华源新第13某、14某、15某楼启动应急物业服务的通知》,应急物业服务有效期限至2016年3月30日,周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提出“被申请人履行《关于华源新第13某、14某、15某楼启动应急物业服务的通知》”的复议请求,周某某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EMS,以太平桥街道办为被申请人向丰台区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10月9日再次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补正材料,请求太平桥街道办“履行《关于华源新第13某、14某、15某楼启动应急物业服务的通知》,委托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全小区3个楼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恢复小区正常秩序,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10月13日周某某收到丰台区政府在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以“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在太平桥街道办截至目前仍持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周某某正当合理且事实清楚的、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诉求不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丰台区政府以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周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理由牵强且与事实不符,该决定剥夺了公民对政府不当行政行为监督和诉讼的权利;太平桥街道办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事实清楚,违法行政后果严重,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周某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和谐安全生活的权利,与不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撤销被诉复议决定;2.判令丰台区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予以受理并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3.判令丰台区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京建撤回〔2015〕第11000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撤回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决定》,决定撤回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2015年12月30日,太平桥街道办作出《关于华源新第13某、14某、15某楼启动应急物业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应急通知》),内容为:“尊敬的华源新第13某、14某、15某楼业主:市住建委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了撤回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决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不具备服务华源新第13某、14某、15某楼的物业服务执业资格,依据《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现由太平桥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办事处委托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秩序维护、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应急物业客服电话为:135XXXXXXXX。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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