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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警示函》系广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20年9月29日,针对王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211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本案中,《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系对第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出,未设定王某某的权利义务,亦不对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王某某与《警示函》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某的复议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9日,针对王某某反映的广发证券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事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作出《警示函》,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王某某对该《警示函》不服,于2020年6月22日向中国证监会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广东证监局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申请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收发室签收。2020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的复议机构收到王某某的复议申请。2020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电话通知王某某补正复议材料并向王某某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证监复补字[2020]20号,以下简称20号补正通知)。2020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收到王某某提交的补正材料。2020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证监复延字[2020]179号,以下简称179号延期通知),决定将本案延期至2020年10月4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0年9月29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向王某某邮寄。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签收。2020年10月13日,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6月25日至6月27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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