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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东挪用信托资金,不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不整改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包括非控股股东)参与经营管理权利的措施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信托公司股东挪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的强制措施后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该案明确无论是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挪用信托公司资金,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不整改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的强制措施。同时,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本案对于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防范金融风险措施,避免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案例点评人】王敬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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