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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进行行政处罚

————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环保行政处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规则

  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环保行政处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3日,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王家坝社的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后经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6月12日组织了听证。经集体讨论后,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7月23日对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作出巴环罚字〔2018〕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对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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