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诉新汇房地产公司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汪某某于1993年1月15日被招聘至新汇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任职。1996年2月13日,汪某某因回家探亲需要,经新汇公司经理李苏珊同意,从公司财务处借款两万元。汪某某回来后,经理李苏珊让其补办借款手续。汪某某遂写“借李太(李苏珊)款两万元”的借条一张,新汇公司于同年3月15日正式上帐。同年4月份,新汇公司以汪某某失职为由将其解聘。汪某某于同年5月28日申请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新汇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等款项,新汇公司提出汪某某尚欠公司款两万元要求归还。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7月29日裁决: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合同待业金、补偿金等共计4950元;三、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请请求;四、申诉人结清所欠被申诉人款项两万元及其他手续。裁决书送达后,汪某某不服,认为欠条不属劳动仲裁范围,且其是向公司经理私人借款,并非向公司借款,于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书第四项。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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