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1月10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5月12日)
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3月10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何某。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社)。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安区信用社)。
何某原系长安区信用社职工,于1998年8月退休。退休后,长安区信用社按月发给何某退休金。2001年8月16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8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退休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直接纳入省级管理。此后至2003年10月,何某的退休金仍然由长安区信用社发给。
2001年12月,长安区信用社按照陕信联【2001】260号文件规定,给何某分别从2001年7月和10月增加了退休金及津、补贴共计300.50元。此后,何某总共从长安区信用联社每月领取退休金1058.50元至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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