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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在参加地方统筹后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何某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企业参加地方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何某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1月10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5月12日)


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3月10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何某。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社)。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安区信用社)。


何某原系长安区信用社职工,于1998年8月退休。退休后,长安区信用社按月发给何某退休金。2001年8月16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8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退休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直接纳入省级管理。此后至2003年10月,何某的退休金仍然由长安区信用社发给。


2001年12月,长安区信用社按照陕信联【2001】260号文件规定,给何某分别从2001年7月和10月增加了退休金及津、补贴共计300.50元。此后,何某总共从长安区信用联社每月领取退休金1058.50元至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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