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对于情节轻微的未成年被告人,可多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郭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案情】
被告人郭某原系上海市平江便利店送货员。2009年8月19日10时许,郭某本市交通西路188弄2号2101室上海九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办公室送货,见室内无人,窃得该公司放置在办公桌上的营业款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嗣后,郭某将赃款花用。
同年8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仍利用送货之机,至本市交通西路188弄2号2206室送啤酒,趁吴晓春将啤酒搬进室内时,窃得吴放置在床头地板上正充电的多普达S900型手机一部(价值1672元)。案发后,郭某的父母代为赔偿3000元。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至本市宜川新村派出所投案自首。郭某到案后,其父母又代为退赔赃款30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悉数发还被害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某和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郭某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提出郭某在作案时未成年,无前科,犯罪后自首,其父母积极帮助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对郭某宣告缓刑或单处罚金。
社会调查员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某分站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