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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财物携赃离开,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被他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的,成立盗窃未遂

————陈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从被害人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盗窃案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411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07号。
  案由:盗窃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弋炜。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某。2012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沈梅初,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民;人民陪审员:陆佩珍、王燕。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捷;代理审判员:韦庆、周巍。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7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7月19日,陈某某在乘坐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mh388航班途中,窃得程某某的女式包一只,内有合计价值人民币99819元的财物及新加坡元1418元(折合人民币7185元)、人民币2700元。因被他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系盗窃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只是为盗窃包内现金而实施盗窃,对包内物品无占有故意,对其余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未作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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