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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同一事实民事案应中止审理

————西昌市银庆公司诉康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根据同一事实,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西昌市银庆公司诉康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西昌市康德合力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某)由四家股东于1997年12月2日发起组建。股东分别是云南红卡商务有限公司(占40%股份,股东代表为柴韬)、昆明通安发展有限公司(占30%股份,股东代表罗模钊)、凉山钢铁厂(占10%的股份,股东代表吴凯,该厂已于2003年8月18日宣告破产,由其清算组行使股东权利至今)、西昌航天贸易公司(占20%的股份,股东代表为郑开明)。四位股东代表组成了康某某的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柴韬。2002年康某某聘请刘宗映为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康某某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原凉山钢铁厂内的焦化厂。
  2003年3月4日,凉山州公安局以涉嫌经济犯罪对康某某董事罗模钊、经理刘宗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董事长柴韬因当时不在西昌,于2003年9月1日被逮捕;2003年4月10日,罗模钊、刘宗映被逮捕)。此后,康某某由董事郑开明、吴凯负责管理。
  2003年3月4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因郑开明与康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03)西昌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康某某的生产设施等予以查封。2003年4月8日,康某某与西昌银庆黑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庆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银庆公司委托康某某加工焦炭。加工数量为每月10000吨,加工费为每吨45元,加工期限为2003年4月8日至2007年5月8日。截至2004年11月8日,康某某仅为银庆公司加工焦炭,未自行生产,也没有为其他单位加工焦炭。在加工承揽期间,银庆公司购进了风机、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等设施(价值约128万元)用于康某某焦化厂,以维持其正常生产。
  2003年6月11日,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因联营合同违约纠纷案作出(2003)西铁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康某某返还成都铁路分局西昌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本金和违约金3931346元。2003年6月12日,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因联营合同及拖欠结算款纠纷一案作出(2003)西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1.康某某向西昌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偿还13万元,支付联营合同利润64.98万元。2.康某某向西昌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交付二级冶金焦炭7355.74吨,或按市场价偿付等额现金。在上述三份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成都铁路分局西昌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西昌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康某某主要资产(焦化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3年6月13日,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因联营合同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做出(2003)西铁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令:1.康某某向成都铁路分局西昌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交付二级冶金焦炭15409.58吨,或按市场价偿付等额现金。2.康某某向成都铁路分局西昌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98832元。
  2003年10月25日,银庆公司与西昌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银庆公司以307万元现金受让(2003)西铁民初字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西昌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对康某某享有的权利,并通知了康某某。2004年2月27日,银庆公司与成都铁路分局西昌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康某某三方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银庆公司以700万元现金受让(2003)西铁民初字第3、4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成都铁路分局西昌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对康某某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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