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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决被再审撤销后,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执行回转

————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侵权案件执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
  [案情回放]
  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燕兴隆公司)诉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铭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0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铭剑公司赔偿燕兴隆公司损失24万元。铭剑公司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铭剑公司不履行判决,燕兴隆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07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燕兴隆公司将侵权产品(砖)拉走,抵偿判决书确定的经济损失。后双方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执行完毕。
  2006年7月26日,铭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一、二审均未因此而中止审理。2007年4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基于此,铭剑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驳回燕兴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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