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岚、秦某某、郑某军、向某、李某某诉福建某建筑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情】
原告:郑某岚、秦某某、郑某军、向某、李某某。
被告:福建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材料公司)。
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胡某某、石某某、重庆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建筑材料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闽082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判决建设工程公司应向建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建筑材料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建设工程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经多次查控调查并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建设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于2020年11月10日被裁定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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