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称:(2009)二中刑初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确认李某某犯间谍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李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但该房屋购房款并非是李某某违法所得,购房首付款277117元是李某某以合法收入支付的,其余购房款是在李某某被捕后,由XXX代为支付的,也不属于李某某的犯罪违法所得。另外,在2012年11月6日,XXX已将刑事判决确认的20万元罚金主动交到法院,现在法院再查封涉案房屋已没有依据。因此,请求
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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