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因申请临时措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由于财产保全措施....(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特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拜特公司)。
被告:许某某。
2001年6月13日,许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2002年3月6日,其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01333737.8。
2003年4月16日,许某某与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因侵犯涉讼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案号为(2003)宁民三初字第95号。2003年4月30日,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就许某某涉讼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南京中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04年2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846号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法院恢复审理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许某某01333737.8号“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许某某14万元等。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846号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5846号审查决定。
2003年12月5日,案外人浙江省安吉县雪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就许某某涉讼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4月21日,该委员会作出第6023号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04年4月6日,南京中院在审理(2004)宁民三初字第63号许某某诉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涉讼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许某某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3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实际执行。2004年8月6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许某某01333737.8号“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许某某18万元等。康拜特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4月20日,南京中院在审理(2004)宁民三初字第79号许某某再次诉被告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涉讼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许某某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并在许某某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法院裁定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并就地查封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全部库存的涉嫌侵权产品1110块。
2004年5月10日,拜特公司为履行与安立(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1月27日签订的总价款约为73万美元的出口销售合同,在南京海关申报出口合同项下价款为11余万美元、数量为6930块的与许某某涉讼专利相同的竹地毯产品时,被南京海关以该批产品涉嫌侵犯原告许某某已办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权为由予以扣押;5月13日,根据许某某申请,法院裁定查封并扣押该批产品,并通知南京海关协助执行该裁定。因未能履约,拜特公司于2004年7月向安立(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万美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