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当事人已履行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新型车灯厂等与周某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的稳定性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新型车灯厂等与周某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138号;(2010)苏知民终字第0170号
【案情】
 原告:江苏省镇江市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
 被告:周某某。
 周某某系涉案两项汽车车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7年8月,周某某就涉案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每案50万元。2007年9月,应周某某的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各50万元。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周某某撤诉,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给付周某某2万元补偿款。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在冻结期间产生同期存贷款利息差13799.89元。
 2007年9月,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两项专利权无效。经过行政诉讼程序,2009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440号行政判决书,宣告周某某涉案两项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3月,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1.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造成的损失;2.赔偿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周某某辩称,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丹阳新型车灯厂和丹阳新型车业公司侵犯专利权时,涉案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均系有效专利。前案专利侵权诉讼以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向周某某支付2万元补偿款达成庭外和解而结案,丹阳新型车灯厂、丹阳新型车业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其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请求法院驳回丹阳新型车灯厂和丹阳新型车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即被冻结资金在冻结期间同期产生的存贷款利息差13799.89元。前案专利侵权诉讼以撤诉结案,未作出实体判决,前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属于我国专利法(前案被控专利侵权行为发生于2007年,故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指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