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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生效判决与诉讼请求产生不合理偏差的,该差额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属于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财产保全 过错责任原则 申请错误 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圣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公司,原河北建设集团中诚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中诚公司(2013年7月11日名称变更为国兴环球公司)与河北金圣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河北金圣公司代建位于香河县蒋辛屯闻庄村的富力(北京)公司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房屋,项目共计24225万元。2011年7月至9月,中诚公司分三笔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代建费1100万元。2016年11月10日,案外人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与国兴环球公司签订《交接备忘录》,约定国兴环球公司作为香河新兴示范区小朱庄等9个村的一级开发单位,负责示范区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村民回迁房屋建设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国兴环球公司在开发范围内委托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京东新城一期回迁房社区,现京东新城一期回迁房社区产权、物业管理权、财务账及相关资料均由国兴环球公司接管。2017年7月9日,案外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成贵及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京东新城回迁楼续建项目,具体由黄成贵施工,项目建成后,由负责村民回迁的企业予以回购,河北金圣公司前期支付给黄成贵的建设费用,列入总工程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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