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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自雇驾驶人与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工商户之间认定劳动关系应注意个案衡平

————马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旻婷汽车出租服务社、上海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判定出租车自雇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旻婷汽车出租服务社、上海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出租车行业;劳动关系;承包关系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4206号(2011年9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80号(2012年7月18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旻婷汽车出租服务社(以下简称旻婷服务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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