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旻婷汽车出租服务社、上海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出租车行业;劳动关系;承包关系
[相关法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4206号(2011年9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80号(2012年7月18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旻婷汽车出租服务社(以下简称旻婷服务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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