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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互联网平台与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着重考察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及劳动成果的归属

————顾某某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认定互联网平台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顾某某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上旬,原告顾某某在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第三方物流服务等)设立并运营的某众包APP手机平台上注册成“骑手”(即配送员),原告获得与其身份对应的骑手编号。原告通过接单获得送餐报酬,报酬会在当日结算至原告注册的账号内。原告的账号中存在两个账户,一个是积分账户,一积分对应一元人民币,积分可转入取现账户;另一个是取现账户,取现账户中显示的金额,原告可决定何时提现。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原告未进行过接单操作。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原告共接单672单,获得报酬总额为4535.50元。被告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及健康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有效期为2016年7月19日0时至2016年7月20日0时。原告在2016年7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上述保险,原告获得理赔款819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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