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经字第2—50号。
2.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顿国际有限公司(SENDONINTERNATIONAL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山道108号志昌工业大厦九楼E1。
法定代表人:解慧芝,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赤军、马志路,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太子路华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文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郑明水,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傅承鑫,华达电子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爱林;代理审判员:刘彦甫,孟昭文。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14日
(二)诉辨主张
原告诉称:1989年1月10日,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SENDON”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冒牌“SENDON”牌UPS产品并销往北京、广州、深圳、南京等地,冲击了原告的市场,败坏了原告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继续大肆进行侵权活动。1989年4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工商局投诉。该局查明被告共销售冒牌“SENDON”产品2124台,总销售额为人民币292.6965万元。该局确认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理。原告认为,根据被告冒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价格计算,其纯利至少占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即非法获利人民币58.5393万元。这实际上就是原告通过合法经营应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利益,即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8.5393元及原告因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20.5万元。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原告和被告自1987年始就共同开发山顿牌产品进行合作。原告向被告提供散件、图纸、发票。被告对原告产品进行改造。后来原告到工商局注册了山顿牌商标,致使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了产品。原告损失人民币58万多元,其计算方法没有依据,要求被告赔偿20多万元的差旅费,理由不能成立,请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三)事实和证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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