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拍卖公司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后即不再对拍卖物的瑕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世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枫,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汇县食品公司祝桥购销站。
  法定代表人陈飞华。
  上诉人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包更生、被上诉人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国际拍卖公司)叶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汇县食品公司祝桥购销站(下称祝桥购销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2005年3月18日国际拍卖公司与祝桥购销站签订《房地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由祝桥购销站委托国际拍卖公司拍卖其所有的座落于本市祝桥镇前进4组的厂房,该合同附件载明被拍卖房地产的附属设施包括水(上、下)、电(明、动)、煤气等。后国际拍卖公司将该厂房列入《二00五年度第四十二期》的拍卖范围。
  2、由国际拍卖公司署名的“房地产专场拍卖会”第42期《拍卖须知》第四条载明:竞买人可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了解和查验拍卖标的的情况(包括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偿获得文本资料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表明自己完全了解该拍卖标的的情况,并愿意接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
  3、由国际拍卖公司出具的《房地产拍卖特别说明〈二00五年度第四十二期〉》第九条载明: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的房地产的现状和本拍卖特别说明。除有特别说明,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不包括房屋内现有可移动的家具、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等)。
  4、“房地产专场拍卖会”第42期《拍品目录》序号为21号载明:南汇县祝桥镇前进村4组(南汇县食品公司祝桥购销站)1-4幢厂房(建筑面积564.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0平方米,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食品工业。该拍品系社会法人委托,目前空置。拍卖成交(1)买受人与委托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应由委托方承担的税金和费用)。(2)该拍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3)由委托方向买受人出具正式发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