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诉冯某民、冯某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廉租房租赁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因廉租房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原因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4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西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苏宝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绍民,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雪凡,女,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西城住保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冯绍民、冯雪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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