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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7988号(2015年12月7日)
  【基本案情】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日,中交公司与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52号房屋,共支付租金1.5亿元。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终止协议》,但置亚公司仅返还2000万元租金。中交公司认为,置亚公司基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与部队合作开发而对52号房屋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但由于其与部队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属于无效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租赁合同》也同样无效,置亚公司应当返还已付租金,部队作为合作开发伙伴及52号房屋的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1)确认《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置亚公司向中交公司退还租金1.3亿元,部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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