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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与可得利润损失,系双方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其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中新春谊智业(吉林)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乐府大酒店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条款中明确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新能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4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乐府大酒店赔偿中新能源公司可得利润损失507万元,并与该判决第四项内容共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乐府大酒店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原二审判决认为损失存在重复计算系事实认定错误。中新能源公司与乐府大酒店签订的《吉林省乐府大酒店综合能源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能源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及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以收取的能源托管费用来弥补投入并取得合理利润。乐府大酒店支付的能源费是其每年取得中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能源管理服务和收费期满后无偿取得能源站设施设备所有权的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属于不同的损失赔偿范围。中新能源公司对案涉能源站共投入500多万元,原二审判决乐府大酒店赔偿投资和运营成本4,546,431.36元,只是赔偿了能源站的部分投入,并不包括经营可以取得的合理利润。二、原二审判决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能源服务合同的前期成本投入较大,利润回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双方事先约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是乐府大酒店能够准确预见的后果,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且在乐府大酒店违约的情况下,原二审判决直接将违约金调整为零,属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不当。原二审减轻了乐府大酒店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的举证责任,加重了中新能源公司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乐府大酒店再审答辩称,一、案涉能源服务合同履行期长达15年,期满能源服务费共计2535万元。乐府大酒店仅欠付2018年7月至10月生活热水费149,910元及第四季度预付款,不构成拒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新能源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并起诉要求乐府大酒店支付投资运营成本损失及可得利润损失,显失公平。乐府大酒店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还向中新能源公司提供了担保财产。根据案涉能源服务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相关约定,中新能源公司对乐府大酒店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质权条件尚未达到,不应认定乐府大酒店根本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乐府大酒店已依约支付2018年前三个季度的能源服务费合计1,267,500元,欠付的生活热水费149,910元仅为全年能源服务费的8%,并非主要债务,延期付款并未给中新能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乐府大酒店亦多次向中新能源公司说明由于资金紧张需延期付款的情况,并不存在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中新能源公司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停止对酒店供暖、供热水并弃管供热站,未按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履行止损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新能源公司不满一年已收取126万余元的能源服务费,按照中新能源公司的主张20%利润率计算,乐府大酒店已付款中包含100.8万元的投入成本,且案涉能源服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360万元进行融资,能源费应视为中新能源公司的纯收益,原审判决支持了中新能源公司所主张的投资运营成本4,546,431.36元,并未扣除已付款中已包含的投资成本,足以弥补中新能源公司的损失。二、原二审判决生效后,截至2021年6月24日判决确定的款项共计5,565,956.95元,乐府大酒店已全部履行完毕。综上,请求驳回再审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
  中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中新能源公司与乐府大酒店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案涉能源服务合同、《吉林省乐府大酒店污水源热泵合作投资协议》以及中新能源公司、乐府大酒店和三利空调公司三方签订的《吉林省乐府大酒店污水源热泵工程合同书》中仅涉及中新能源公司与乐府大酒店两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解除,前述合同范围内的能源站设施设备归乐府大酒店所有;二、乐府大酒店支付中新能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生活热水费11106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能源服务费用179683元(其中能源费用140833元、生活热水费38850元),赔偿中新能源公司损失10458764.31元[其中能源站投资和运营成本损失5067764.31元、能源站可得利润损失5070000元、迟延支付能源服务费用利息损失以251893元(111060元+1408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以38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皆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支出损失3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支出损失11000元,前述款项合计10749507.31元;三、中新能源公司对乐府大酒店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号××大酒店出租、出卖、使用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所产生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应收账款在诉讼请求二主张金额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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