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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不享有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安某某、朱某某诉福建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抵押人提供不动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某某、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一顺公司归还购房首付款557309元及公共维修基金6611元(合计56392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占有使用费;2、判决一顺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3、判决鸿祥公司对上述首付款、维修基金、占有使用费、购房定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安某某、朱某某对鸿祥公司提供的观澜国际(厦门湾1号)项目16#楼2410室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一顺公司、鸿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7日,原告与一顺公司签署《泊岸厦湾商品房定购合同》,约定一顺公司将坐落于漳州开发区××路××号××幢××室房屋转让出售给原告,房屋首付款为:557309元,原告付清首付后一顺公司应及时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并在2022年6月1日前完成网签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交房。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57309元及公共维修基金6611元。一顺公司因与施工单位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查封,此后虽在原告多方维权下解除了房屋查封,但一顺公司却迟迟不办理房屋解押手续也不与原告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使得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同时,一顺公司在不能依约办理交房手续的情况下也不将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公共维修基金退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为妥善解决纠纷,各方于2022年9月19日经协商一致签署《定购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一顺公司必须于2022年11月19日前退还原告首付款557309元及公共维修基金6611元,逾期则按《泊岸厦湾商品房定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为保证协议的履行,鸿祥公司自愿作为担保方为一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提供观澜国际(厦门湾1号)项目xx#楼xxxx室房屋作为担保。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一顺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鸿祥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已多次催讨,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一顺公司、鸿祥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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