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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调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守约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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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民事协议 政策变化 合同解除 诚信履约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原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公司出资300万元修建污水处理站,污水达标排放标准按(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执行,某街道办事处向排污户收取污水处置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单价向某公司支付排污费;并约定随场镇规模扩大,如需再修建污水处理站,某公司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建权;经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09年7月,某公司更名为某污水处理厂。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同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等任务及措施进行了明确。2016年12月,案外公司在某街道办事处辖区新修建污水处理厂。2018年7月1日起,某街道办事处将辖区污水交由案外公司处理,停止向某污水处理厂供应污水,也未向该厂支付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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