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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认定案件中存在“合理怀疑”的无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抗诉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裁判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某某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某某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某某、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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