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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害人绑架、拘禁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正文


    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庆云县中丁乡茂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绑架犯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民县县城南关街3号。因涉嫌抢劫、绑架犯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邹平县韩店镇大王驼村。因涉嫌抢劫、绑架犯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02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三人以租车为名从淄博市周村区骗乘杨延寿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邹平县长山镇附近时,三被告人对杨延寿拳打脚踢后,将出租车抢走,该车价值17?500元。
    2、2002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三人以租车为名,从德州市华联商厦附近骗乘陈培友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商河县玉皇镇附近时,三被告人用绳子将陈培友捆住,
并对其殴打后,劫走现金四十余元及出租车,该车价值27?500元。
3、2002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以租车为名从河北省黄骅市骗乘张绪义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车,行至山东省庆云县河堤附近时,被告人吴某某从后面搂住张绪义的脖子进行抢劫,张
绪义脱身逃走,二被告人将其车劫走,该车价值15?225元。
(二)绑架罪
2002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驾车窜至海燕歌舞厅门前,将田某劫持到车上,用宽胶带将田某的眼睛、双手缠住,绑架至惠民县一旅馆内拘禁,向其要钱,当月13日三被告人挟
持田某到其住处从其存折中取现金5?000元后放了田某。
(三)寻衅滋事罪
2001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纠集韩某、胡某、宋某、闫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棍窜至惠民县香翟小郭村的王玉寿家中无故殴打在此修车的赵春良、张建军、王树强等人,并致三人轻微伤,砸坏王玉寿家的房屋门窗、玻璃、电视机、暖瓶等物,价值1?195.52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均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且肆意损坏他人财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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