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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认为《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告知相对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服的,通过协调、裁决途径解决的行为合法

————周某某诉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铜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申请人认为《补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法院查明:周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原××村×组)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乡村房屋。2017年11月9日,市政府作出渝府地〔2017〕1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铜梁区政府对安居镇琵琶村×组等3个村3个组部分集体土地予以征收。

  2017年11月30日,原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原铜梁国土房管局)作出铜国土房管征补公〔2017〕25号《重庆市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安居镇琵琶村×组等3个村3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简称《2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征收安居镇琵琶村×组等3个村3个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事宜发布公告。原铜梁国土房管局针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异议,组织了听证。根据听证结果,原铜梁国土房管局向铜梁区政府提交《重庆市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安居镇琵琶村×组等3个村3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铜国土房管文〔2018〕7号)。2018年1月9日,铜梁区政府作出《重庆市铜梁区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安居镇琵琶村×组等3个村3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铜府〔2018〕5号),同意原铜梁国土房管局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原铜梁国土房管局于2018年2月26日将铜梁区政府批准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包含铜梁区××镇××村××组集体土地54.195亩)直接予以公告,该公告没有文号。

  2018年10月15日,原铜梁国土房管局收到周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所在地,涉及‘波仑公园项目’有关的征地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报告及用地预审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2018年11月14日,原铜梁国土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周某某提供了《2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内的政府信息,该告知书等文书已于2018年11月16日向周某某送达,周某某儿媳向某签收。周某某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载的《补偿安置方案》:一、铜梁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没有依法公告相关地块土地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批准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二、征收土地的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三、铜梁区政府批准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违法。四、《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标准明显不合理,无法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行政复议周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提出,市政府依法受理,2019年4月19日,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9〕136号《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载明:2018年11月14日,原铜梁国土房管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2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寄给周某某。周某某儿媳于2018年11月16日签收,周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周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渝05行初287号案),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申请行政复议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期限,市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有义务告知复议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期限,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计算复议期限,周某某收到《信息公开告知书》后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并未超出一年期限,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渝行终691号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限市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0年5月29日,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20〕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185号复议决定》),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铜梁国土房管局根据市政府所作土地征收批复、铜梁区政府所作征收土地通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铜梁区政府提交请示,报请铜梁区政府批准实施《补偿安置方案》。铜梁区政府在对原铜梁国土房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研究后,依法作出批复,同意原铜梁国土房管局所拟《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二、周某某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合法,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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