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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应当及于抵押人被保全查封财产自查封之日起产生的租金

————上海汉中皇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规则

  抵押权人因债务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汉中皇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执行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汉中皇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皇公司)。
  申请保全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被保全人: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荣华公司)。
  被保全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何某。
  被保全人:朱某。
  被保全人: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宁夏恒福川贸易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陈某甲。
  被保全人:叶某。
  被保全人:陈某乙。
  201872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2018)沪民初38号案(以下简称38号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平安银行申请,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盛世荣华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司、何某、朱某、汉中皇公司等名下共计634560788.6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年76日,该院向上海市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江苏路40号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并标明已抵押平安银行上海分行
  20181111日,平安银行向上海高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汉中皇公司对系争房产的租金债权。1124日,汉中皇公司向该院提出租金保全异议,以过度保全、汉中皇公司系被骗才提供担保、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匠公司)借机不付租金等为由,要求不允许平安银行的保全申请。
  201914日,就汉中皇公司起诉韩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韩匠公司返还系争房产并支付违约金、租金、使用费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所立案号为(2019)沪0105民初498号(以下简称98号案)。
  498号案审理中,平安银行以自己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为由,起诉要求参加诉讼。长宁法院认为该案系出租人主张租金与违约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平安银行与汉中皇公司借贷纠纷尚在处理中,汉中皇公司是否以系争房产向平安银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待定,作出(2019)沪0105民初498号之二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平安银行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出(2019)沪01民终6204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之后,韩匠公司将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租金约1118万元汇至长宁法院代管款账户。2019年12月16日,上海高院向长宁法院发出(2018)沪民初38号-2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依据38号案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了系争房产。鉴于该房产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租赁人韩匠公司将查封期间租金支付至长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7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2]规定,要求长宁法院暂缓向汉中皇公司发还租金。同年12月30日,该院以韩匠公司租金已付,上海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缓向汉中皇公司发还等理由,判决驳回汉中皇公司全部诉请。汉中皇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3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20)沪01民终251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516号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强调在抵押权确认之前,“韩匠公司向汉中皇公司支付租金,将构成侵害平安银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为了避免新的纠纷产生,韩匠公司已将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付至一审法院代管款账户”。
  另外,主债权和抵押权纠纷即38号案截至复议裁定作出之日还在审理中。
  异议人汉中皇公司要求撤销上海高院(2018)沪民初38号-2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是超标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1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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