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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应是知悉该款产品系专利权人所生产,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合理抗辩来源不成立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莆田市玩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人在销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玩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玩途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恒康佳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拼多多平台商家的售价低于京东平台的售价幅度达38%,超出了产品销售市场正常的价格差异,认定上诉人未尽到合理义务,与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本性不符。销售价格过分高于进货价格与是否知道所售产品是否侵权并无关联。2.专利侵权具有复杂性,专利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普通销售商,通常不具备专利侵权判断的专业知识或鉴别能力。上诉人作为一件代发的终端销售商,处于市场流通环节的末端,且案涉产品跳绳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工具,要求上诉人在“一件代发”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产品可能侵权,对上诉人而言过于苛刻。综上,上诉人主观上无侵权故意,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恒康佳业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常理说,销售者在经营一款产品前必然会做市场调查,会选品、采样。作为同行业销售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产品必然是知晓的,且市场上也未见到其他同类中考跳绳产品,上诉人更应知晓相关产品的情况,包括价格和来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康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玩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恒康佳业公司第ZL20143001××××.3号“跳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库存;2.判令玩途公司赔偿恒康佳业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因调查取证、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玩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诉争专利:“跳绳”;申请日:2014年1月15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7月9日;专利权人:恒康佳业公司;专利号:ZL20143001××××.3。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组件1立体图。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13日缴纳了年费。

  该专利的《外观设计评价报告》载明: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恒康佳业公司提交的(2020)闽厦开证内证字第13502号《公证书》载明:松间泉(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豪于2020年9月15日向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称,该公司接受恒康佳业公司的委托,向该公证处申请网购证据保全。2020年11月16日,该处工作人员代收顺丰速运邮包一件(运单号:SXXX9),拆开包裹,对包裹内商品拍照后重新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同日,在该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周豪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陆https://www.XX.com,输入账号密码后点击进入交易清单页面。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为1XXX4(下单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商品名称为“2019恒康佳业中考专用跳绳中学生体育考试指定款计数计时钢丝绿色钢丝款(计时计数)”,购买数量为1个,结算价款173元;收件人为“周先生”;收货地址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街道XX号。通过点击订单内的商品链接,可知该商品的销售方为“玩途运动户外拼购专营店”,店内的营业信息显示该商店的经营方为玩途公司。该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货物承运人为顺丰快递,货运单号为:SXXX9。

  庭审中,恒康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前述公证购得的跳绳,双方确认封条完整,包裹箱上贴有顺丰速运的运单,运单上记载的运单号、收货人、收货地址信息与前述公证书的记载一致。拆封后,包裹箱内的产品的包装盒上印制有“恒康佳业”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中考专用跳绳(计数版)”,但未标注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恒康佳业公司指认该跳绳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该跳绳产品的组件1(即跳绳手柄)刻制有“恒康佳业”字样。

  玩途公司主张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并提交了网页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经一审法院审核,相关网页打印件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佳昕精品_9403”销售有“恒康佳业中考专用跳绳正品加长绳计时计数PU中学生体育考试指定计时计数款,绿色钢丝绳(全套)”的商品,订单信息显示的收货人为“周先生厦门市思明区XX街道XX山X号”,下单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实付货款106元,物流公司为顺丰快递,快递单号为:SXXX9。由相关信息可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佳XX403”,玩途公司系接受订单后再向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下订单,由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向购买者直接发货,从中赚取转售差价,符合“一件代发”电子商务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恒康佳业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可以向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人主张权利。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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