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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居住权合同不存在遗嘱设定居住权的行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其终身居住权,法院不予采纳

————张某某诉张某、吴某、张某嘉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与该房屋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某、吴某、张某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某与父母一直生活在广州市机场路xx号大院xx号xx房,2013年张某某的母亲于洪忠、父亲张占魁为保障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张某某之将来居住和生活需要,决定在他们名下的涉案房屋为张某某设立永久居住权。于洪忠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及房屋产权人,在设立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嘉。《关系人声明》作为附加条件,是张某嘉接受赠与为张某某所设置的居住权合同,张某、吴某作为张某嘉的监护人,在该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无论将来发生任何改变,都要保证张某某的永久居住权。该声明符合《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二)一审法院在程序上、实体审理上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在开庭前拒绝张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亦没有记录该事项。其次,一审法院采用张某、吴某单方口头表述作为判案依据,已违反证据规则。且一审未归纳争议焦点,致使张某某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再者,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5条禁止行为的规定来保护张某、吴某的违法行为,《声明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对张某某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9191号民事裁定对《关系人声明书》房屋地址的认定,张某某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在本案进行合并审理,确认张某某对广州市机场路xx号大院xx号xx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综上,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张某、吴某、张某嘉二审答辩称,应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张某某之前已提起关于涉案房屋的诉讼,均围绕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张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某对张某、吴某名下的广州市机场路XX号之一614房拥有终身居住权;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吴某、张某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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