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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处罚过当的,法院应依法纠正

————某超市经营者诉南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超市经营者诉南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原告系农村一小型超市,因销售的绿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而被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自己销售额较小不应被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作用,也对农村超市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此外,本案事实认定清晰,判决内容表述完整,判决结果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体现了对一般违法者的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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