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参阅案例16号
【编者按】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国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包括建造师的资质等级和数量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为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为监管不严、企业经营不规范、不诚信等因素,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本期刊载的两则案例,就涉及建筑行业中随意“扣证”和非法“挂证”的问题。随意“扣证”,主要是由于按照相关规定,建造师在建筑企业工作必须向企业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并交由企业统一应用于工程项目,但在建造师选择辞职等情形出现时,就会出现企业不能及时退还资格证的情形。企业不及时退还,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并由此引发争议。而非法“挂证”,主要是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为了降低成本、转嫁用工风险,有些建筑企业选择非法“挂证”的方式来达到资质要求。现因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挂证”的清理整顿力度,为了逃避监管,实践中又出现了持证人与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掩盖非法“挂证”的形式,并以所谓工资、养老保险等形式支付报酬。但是,持证人从始至终未向挂靠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挂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也仅是出于配合监管和投标的需要,而非出于保障持证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目的。在此情形下,企业未支付挂证费用引发争议的,持证人则会依据劳动合同主张所谓“劳动报酬”。
本辑同时刊发两则案例,分别涉及前述两种情形,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建筑企业及持证人应如何使用、交接资质证书进行论证,保护合法,惩治非法,从而引导持证人规范使用证书,督促建筑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相关行政监管有序进行,并促进提高我国建筑市场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
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
原告:蔡某某,男,43岁,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885号。
原告蔡某某因与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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