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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南京花样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由于尚未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马某某到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当日,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金管理处向马某某收取服装押金200元。2012年6月8日,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南京花样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与花样年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某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月工资见薪酬通知书,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马某某签字确认的《入职薪酬通知书》载明,马某某的工资标准(税前)17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1320元/月)。合同履行期间,马某某实行三班二运转,即每天工作12小时,上4天班休息2天。2013年4月18日,马某某离开花样年公司。对此,马某某称系花样年公司管理人员突然通知其被裁员;花样年公司称系马某某擅自离职。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花样年公司向马某某发放工资情况如下:2012年4月基本工资1140元+固定加班工资360元+补发其他100元;2012年5月基本工资1140元+固定加班工资360元+法定加班工资100元;2012年6月基本工资1320元+固定加班工资280元+法定加班工资100元+高温补贴5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2年7月基本工资1320元+固定加班工资280元+高温补贴5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2年8月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100元+社保补贴153元-保险费4元;2012年9月应发1800元;2012年10月基本工资1320元+加班及绩效工资58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2年11月基本工资1320元+岗位补贴28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2年12月基本工资1320元+加班及绩效工资28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3年1月基本工资1320元+岗位补贴28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0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3年2月基本工资1320元+岗位补贴28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546元+社保补贴100元;2013年3月基本工资1320元+岗位补贴280元+社保补贴100元;2013年4月基本工资1320元+岗位补贴28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82元+社保补贴100元。花样年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马某某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其中清明加班1天、五一加班1天、端午加班1天、中秋加班1天、国庆加班3天、元旦加班1天、春节加班3天。
  2013年4月23日,马某某向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花样年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并退还服装押金。因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经马某某申请,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7日终结了仲裁活动。2013年7月4日,马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花样年公司退还其服装押金200元整;2.判令花样年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2743元(50970元/12个月×3个月=12743元);3.判令花样年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50元(1850元/月×2.5月×2倍=9250元);4.判令花样年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加班工资11067元。以上费用合计:3326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入职薪酬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收取服装押金的名义向马某某收取押金200元,违反上述规定,应予返还。本案花样年公司系由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其是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故对马某某要求花样年公司返还服装押金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只有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本案马某某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故其要求花样年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本案马某某实行的轮班工作制,其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40小时,扣除法定工作时间,和马某某生理需要的休息时间,马某某月平均加班时间为240小时-167.4小时-20小时(每天扣除二次就餐时间各30分钟)=52.6小时,马某某一年延时加班52.6小时×12个月=631.2小时,扣除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11天×11小时,延时加班时间为510.2小时,花样年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320元÷174小时×510.2小时×150%=5805.72元。马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花样年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1320元÷174小时×11天×11小时×300%=2753.79元。花样年公司应支付马某某加班工资5805.72元+2753.79元=8559.51元。花样年公司向马某某发放的工资中有一项为加班及绩效工资,因花样年公司无法明确具体的分割,故原审法院将该项目的费用全部认定为绩效工资。根据马某某、花样年公司确认的工资单,花样年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5月460元+2012年6月380元+2012年7月280元+2013年1月100元+2013年2月546元+2013年4月182元,扣除上述费用后,花样年公司还应支付马某某加班工资661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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