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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退休要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检察院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例第16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

裁判规则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16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抗诉 职工退休年龄 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曾从工人身份转换为干部身份,且某投资公司对陈某45周岁前后的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不予认可,故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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