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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拆除房产赔偿案件中,应依照强拆房屋赔偿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马志某某诉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查明:贾汪区政府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贾房征【2018】第5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南庄新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西至桃园里,东至朝阳渠,南至鹏程大道南庄新村庄址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附件)。南庄新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马志某某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为B-95,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使用面积为169平方米(13米*13米)。
  2018年3月20日、10月17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征收工作人员至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拍摄照片并制作书面勘查材料。2018年11月19日,马志某某的房屋被他人强制拆除。2019年1月3日,马志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确认贾汪区政府拆除马志某某房屋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12日,马志某某向贾汪区政府寄送《赔偿申请书》,请求贾汪区政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8万余元。次日,贾汪区政府收到上述《赔偿申请书》。截至马志某某起诉前,贾汪区政府一直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马志某某遂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贾汪区政府赔偿:1、土地补偿费48.4万元;2、房屋损失805.8万元及装修费用32.432万元;3、门窗及屋内财产损失14.0776万元;4、搬迁补助费5万元、搬迁误工费10万元、临时过渡补助费30.552万元;5、马志某某应得房款的利息损失42.501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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