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的基本程序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生效,当事人提出的恢复原状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王某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认定,泉山区政府于2016年5月6日作出徐泉征字[2016]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徐州市泉山区夹河街西延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和平新村5-54号、55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7月20日,泉山区政府对该房屋作出泉房征补字[2016]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当日留置送达。因被征收人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泉山区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3月28日向王某某留置送达且一并在案涉房屋外张贴该催告书。因未履行催告义务,泉山区政府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房征补字[2016]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苏0311行审第20号《民事裁定书》:泉山区政府的泉房征补字[2016]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泉山区政府组织实施。后王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就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徐州中院作出(2018)苏03行初193号行政裁定,以王某某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行终1918号行政裁定予以维持。2019年1月23日,泉山区政府对案涉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王某某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判决泉山区政府违法强拆泉山区和平新村5排54-55号属于王某某的房产违法;二、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判令该裁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三、责令泉山区政府恢复房屋原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四、依法追究非法强拆房屋人员的法律责任;五、依法追究泉山区政府提供伪造文书参与庭审及利用伪造文书影响庭审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效力问题,因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向王某某方有效送达,在规定的权利救济期限内,王某某未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该补偿决定已经产生法定效力。王某某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后就案涉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已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影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效力。

  二、关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中,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泉山区政府的执行申请,经听证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被执行人对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行政裁定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裁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案诉讼审查的范畴。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