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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但当事人基于与货物所有权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对保险标的法律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云南中畅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裁判规则

  虽不是保险标的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盘龙支公司和大地保险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中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中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中畅公司投保的货物运输险中,该货物的实际所有人是云南澜沧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能源公司),中畅公司只是该货物的承运人,因此中畅公司对该保险标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利益”;二、作为承运人,中畅公司应当投保的是以承运人责任为标的的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本案的货物运输险,否则中畅公司就可以其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在赔偿货物所有人后向我方,即保险人索赔,或者对抗我方的代位求偿权,最终将自己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予以免除;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的规定,以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承运人不能作为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尽管这一条在正式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被删除,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可见一斑;四、根据中畅公司与本案实际承运人广西航记泛洋船舶物流公司(简称广西航记)签订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约定,中畅公司已经从应当支付给广西航记的运费中,扣减了保险标的的修理费用人民币362081元(以下货币单位皆为人民币),换言之,中畅公司在案涉运输合同中遭受的损失已经从责任方广西航记得到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中畅公司已经丧失了保险索赔权,因此一审判决我方向中畅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错误的;五、即使按照一审关于中畅公司从广西航记扣减的是运费,而非广西航记向中畅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这也构成了保险法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的放弃,相应地,我方也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中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云南分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中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盘龙支公司向我方支付保险金3620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盘龙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均是中国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日,中畅公司与案外人广西航记签订《桑河二级水电站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海运及国际陆路运输物流服务合同》(简称物流合同),约定中畅公司将桑河二级水电站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简称涉案货物),从防城港至越南胡志明港或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的海运物流服务工作及中畅公司指定地点车板接货或中畅公司运至磨憨口岸车板交货给广西航记后,至柬埔寨××路运输物流服务工作交给广西航记负责。中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价款,按时向广西航记支付合同各项费用。同时约定若在广西航记物流服务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索赔,广西航记应立即报险,并负责资料收集及全力协助中畅公司完成相关索赔事宜,由广西航记原因引起的损失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广西航记负责赔偿。双方并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18日,中畅公司与盘龙支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单》,约定中畅公司就上述涉案货物向盘龙支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237927.20元,运输路线为自凭祥经越南至柬埔寨上丁工地现场,启运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17时,中畅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费。该保险单保险人载明的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但签章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2017年4月21日,中畅公司托运的涉案货物中的“油浸变及附件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中畅公司依约向大地保险方面进行了出险报案,大地保险方面的保险代理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查。因货损维修问题,中畅公司通知大地保险方面“油浸变及附件设备”需要返厂维修,大地保险方面对此未提出异议。负责维修的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出具《返修产品维修报价》(内含需要报废的每样零部件、元器件、附件的维修费明细),载明报价“油浸变及附件设备”需产生362081元的维修费用。2017年10月17日,中畅公司向明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维修费362081元。出险以后,中畅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与大地保险财产险部的王莹经理一直进行联系沟通,但大地保险认为中畅公司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故导致赔偿事宜无进展。

  2017年12月4日,中畅公司与广西航记的《会议纪要》载明,就“油浸变”问题处理上,双方协商决定中畅公司垫付的修理费用,广西航记同意在双方结算时予以扣减,对于保险公司索赔事宜,广西航记给予积极配合,待保险公司赔偿后,中畅公司将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广西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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