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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作品过程中,为介绍或评论他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对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适当引用的行为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介绍、评论某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佳韵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对被诉行为定性存在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箫明公司将完整的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简称涉案作品)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并将涉案作品分割成一分钟片段进行点播。虽然箫明公司提供的服务中,每次播放视频片断时长一分钟,但不代表箫明公司仅提供了一分钟视频内容的识别及播放服务。2.二审判决所称需要完整的让用户感知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才构成侵权,对于大部分影视作品而言,仅提供部分剧集或单次碎片化视频内容,同样可以让用户感知到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如果通过涉案软件“听声识剧”功能多次提供涉案作品音源,可以较为完整的点播获得涉案作品的视频全集。箫明公司提供的“飞幕”App在苹果应用商店中的介绍为“飞幕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只为爱观影、追剧的你”等,体现了涉案软件是一款商业软件,会对佳韵社公司与其他合法平台的合作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佳韵社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益相应减少。3.对于涉案软件中的“影视笔记”功能,是在“听声识剧”功能后供用户进行点评并转发视频片断,此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并未脱离涉案作品,不应认定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箫明公司辩称:同意二审判决意见,请求驳回佳韵社公司的再审请求。

  佳韵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箫明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箫明公司赔偿佳韵社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3.判令箫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佳韵社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箫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侵害了佳韵社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佳韵社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涉案作品共43集,片尾部分显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浙江某某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联合出品。

  2015年8月11日,云南广播电视台出具《授权书》,确认云南广播电视台(原云南电视台)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单位,并授权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原浙江某某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剧发行。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拥有以上剧目的全部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

  2015年9月10日,华谊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确认其仅享有在涉案作品中以“联合出品”名义进行署名的权利,对涉案作品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2015年11月20日,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佳韵社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授权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佳韵社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

  2019年10月22日,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依佳韵社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9)浙杭桐证民字第2915号公证书,其中载明:

  1.2019年10月11日,佳韵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思浩作为操作人使用两部手机,一部为公证处手机,一部为自身携带手机,操作人对其进行操作。

  2.操作人对于公证处手机进行清洁处理后,打开手机自带“应用商店”,搜索并安装了“飞幕”手机客户端。其中应用市场中“飞幕”应用介绍中载明:“飞幕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不论你喜欢看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还是纪录片;不管你想发影评、吐槽、还是晒票根、截图…飞幕App,都是你最奶思(nice)的选择还有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快下载试试吧!……【记录影视笔记】看过的每幕精彩都值得被记录;【影视短视频】只为爱观影、追剧的你……开发者: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点击进入“飞幕”后,输入操作人自己的手机号码后,操作人另一部手机收到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成功登录。点击浏览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中载明:7.2用户在本应用上传或发布的内容,应保证为其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同意授予本应用所有上述内容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许可箫明公司将有权以展示、推广等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7.4若用户非为著作权人,或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而在本应用上传或发布他人作品内容的,应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之规定,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1.4用户使用经由本应用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应仅在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否则因此引发的风险由用户自行负担。

  4.点击进入主页面下方“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点击“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页面显示:我的团长我的团,2009-03-05中国大陆,历史/战争,剧集简介。下方为“影视笔记”,其中一篇显示“我的团长我的团29”,视频左上角显示“可识别”,用户名称为“守夜人”,附有评论“没什么答案值得人付出人命。老段的在这块儿的表演和台词已入化境。”下方显示赞13,评论7。进入该视频,时长为1:00,拖动进度条,可顺利观看。

  点击另一篇“我的团长我的团20”,视频左上角显示“可识别”,用户名称为“守夜人”,附有评论“中国战争剧的巅峰,群像演绎的极致,小太爷和团长这两个角色足以载入史册,后难有来者”,下方显示赞26,评论14。进入该视频,时长为1:00,拖动进度条,可顺利观看。

  点击另一篇“我的团长我的团第1集”,视频左上角显示“可识别”,用户名称为“吕桂花吃瓜”,附有评论“历史沉重的让人想哭”,下方显示赞1,评论0。进入该视频,时长为1:00,拖动进度条,可顺利观看。

  5.回到“影视笔记”页面,点击“立即参与”,出现“发笔记”“听声识剧”“草稿箱”选项。操作人使用另一台手机打开“爱奇艺”客户端播放“我的团长我的团”,同时点击“听声识剧”选项,随后显示“识别你正在播放的影视剧”>“识别成功”>“玩命下载中…”。弹出页面“剪辑视频我的团长我的团-第3集”,下方显示进度条,可以拖动剪辑视频。剪辑视频内容为识别内容。

  操作人再次点击“听声识剧”,播放另一段“我的团长我的团”,随后显示“识别你正在播放的影视剧”>“识别成功”>“玩命下载中…”。弹出页面“剪辑视频我的团长我的团-第43集”,下方显示进度条,可以拖动剪辑视频。剪辑视频内容为识别内容。

  以上视频内容经比对,均为涉案作品剧集中的原版内容。

  一审庭审中,箫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作品的“听声识剧”行为及相关涉案作品视频片段的观看服务已经停止。

  (二)箫明公司有关涉案App的操作事实

  箫明公司提交了用户使用App过程截屏,拟证明使用视频时长不超过一分钟,具有评论、介绍某一作品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其中记载有:下载注册成功后,客户端首页包括“推荐”“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创作”“经典”“情感”“音乐”“台词”“搞笑”“彩蛋”等板块。

  登录后进入页面下方“影视”板块,点击“我的主页面”,点击“听声识剧”,出现提示“听声识剧怎么玩?”——“看影视剧时,打开飞幕听声识剧识别正在播放的声音>如果你在用本机视频App看开启右上角音频播放模式,再打开飞幕听声识剧>识别成功只需3秒,就能get想要的影视片段记录这一幕,很简单!”

  箫明公司为示范识别功能,播放部分《甄嬛传》,识别成功之后出现“甄嬛传-第72集”,已选取60s,视频右上角显示“youku”水印。点击下一步,写笔记发布评论“臣妾做不到啊!”,添加影视剧标签为《后宫˙甄嬛传》。点击发布,出现发布提醒“别忘了贴标签,提炼核心观点呀!同步到圈子,和趣味相投的人一起聊!”点击“确认发布”。

  回到首页,搜索甄嬛传,点击《后宫˙甄嬛传》,出现影视笔记,第一篇为刚发布成功的评论,点击视频后,可正常播放,时长为1:00。

  箫明公司提交“飞幕”App内《我的团长我的团》搜索结果,显示有两篇笔记。用户名称“好生菜”发表的笔记,评论31,点赞76;用户名称“盖尔朵”发表的笔记,评论0,点赞0。箫明公司另提交就佳韵社公司取证视频“守夜人”发布的笔记,显示点赞13,评论7。

  (三)箫明公司具体经营模式

  一审庭审中,经法庭询问、释明,箫明公司陈述其App具体经营模式:为实现“听声识剧”功能,箫明公司需提前将相关影视类剧集、电影等作品下载到自身服务器中,将每一部或每一集影片按照一分钟长度进行剪辑,并再次上传至服务器中。用户使用“听声识剧”功能时,App使用自身的AI音源智能识别系统,识别对应影视片段声音,从存储的地方抓取对应的一分钟片段进行播放,并且可以供用户随意剪辑。之后,对于该一分钟片段,用户可以按照不同栏目中发布,还可在发布笔记中添加“标签”,亦可在观看后选择放弃发布。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佳韵社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艺术价值,提交以下证据:豆瓣电影中《我的团长我的团》高达9.1评分;腾讯视频显示涉案作品播放量为1.4亿次;爱奇艺视频显示涉案作品播放量为4.1亿次;澎湃新闻的文章《想当年<我的团长我的团>比<士兵突击>更值得铭记》。

  《2019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其中载明:项目名称:飞幕-基于AI智能科技创新的影视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承办单位:箫明公司。经过市区两级评审,同意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于单位项目资金扶持,其中市级扶持金额80万元。青浦区扶持金额80万元。市扶持资金首笔将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拨付,金额为55万元,尾款为25万元,将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2019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页面截图中显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7月10日公示首批拟支持的在建扶持类和产业研究类项目,其中包括“飞幕-基于AI智能科技创新的影视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收款回单中记载:上海市国库首富中心零余额专户向箫明公司打款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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