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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NFT数字作品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Bigverse平台发现,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删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将对应NFT在区块链上销毁或回收,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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