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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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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九零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九零五公司关联单位已经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二审判决未充分参照(2018)京73民终93号在先判决作出裁判。二、因涉案作品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一九零五公司关联单位取得授权期间为50年,而乐视公司取得授权期间只有5年,一审、二审判决一九零五公司永久停止提供涉案作品,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综上,二审判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所指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乐视公司辩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一九零五公司的再审请求。

  乐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一九零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判令一九零五公司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乐视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片名:《道士下山》。

  2.片尾署名:出品单位: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哥伦比亚影业公司,新丽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摄制: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

  3.授权链条:2015年5月18日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5年5月22日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仅享有署名权;2015年8月11日新丽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哥伦比亚影业公司授权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转授权)给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23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公司。

  4.被授权人:乐视公司。

  5.授权权项: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

  6.授权期限:2014年4月23日至公映第30日起的5年期满日,即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日。

  7.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乐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20日,通过点击“1905电影网”,在该网站首页点击“推荐”,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搜索符号,进入相关页面,在搜索界面搜索涉案作品并进入相应作品界面后,可播放电影《道士下山》(简称涉案作品)。

  三、关于一九零五公司答辩的相关事实

  1.授权链条:2015年5月18日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5年5月22日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各自出具声明:仅享有署名权;2015年8月11日新丽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5年5月19日哥伦比亚影业公司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转授权)给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8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的非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注明了其官方网站使用),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出具说明,电影网是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官方网站,电影频道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影片已授权一九零五公司使用。

  2.被授权人:一九零五公司。

  3.授权权项:不可转让非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4.授权期限:2015年8月5日至2065年12月31日。

  5.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一审法院庭审中,一九零五公司认可播放涉案影片的“1905电影网”手机客户端是由其运营。

  一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有权提起诉讼;一九零五公司作为制作中心的网络播放平台,播放涉案作品,已构成对乐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乐视公司所受损失和一九零五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故应综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情况、一九零五公司为获得授权曾支付对价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乐视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但确系律师代理出庭,故其所付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根据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其主张的公证费,因其未提交票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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