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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侵权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潼关县杨平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经营场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六福公司的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杨平金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平金店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杨平金店在店面招牌、店内形象墙、店面广告使用标识的事实。2.权利商标知名度高,杨平金店主观恶意强,判赔金额过低。

  杨平金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六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周六福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被控侵权标识为完整企业名称,该标识表述及位置表明的是市场主体身份。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现仍存续,其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有相关法院认定涉案标识系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其作为该集团的加盟商,有权在门头、形象墙等使用公司全称。2.诉争标识经比对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突出使用的显著部分为“香港”而非“周六福”。“香港、珠宝、金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具有其含义,涉案被控侵权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整体显著性增强,易于和权利商标区分。被控侵权标识从未单独使用“周六福”字样,以普通注意力无法形成视觉切割。“周六福”标识系无具体说明意义的文字组合,不能直接说明产品来源,相关公众完全对二者能够区分。3.消费者在购买贵金属时会施以更多注意,并根据自身消费水平选择恰当品牌,同时珠宝行业有周大福、周大金、周金生、金六福、禧六福、六福、六六福等品牌长期共存,基于上述原因,消费者并不会对涉案标识误认;另,周六福公司无证据证明相关公众会产生误认。4.被控侵权标识“”是对35类商标的合理使用,有相关法院对此做出过认定。5.“周六福”并非由周六福公司最先使用,且含有该字样的企业较多,在现有市场均处于共存状态。6.杨平金店基于加盟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一审法院以其系珠宝行业经营者加重其注意义务,过于苛刻,注意义务应以销售的珠宝产品的真假为限,其核实过案涉商标注册证,至于该商标是否侵权,其并非专业人员,不可能预测。7.周六福公司基于相同事实某某由已起诉品牌授权方,向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丰隆珠宝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索赔额共7000万元,已包含杨平金店的使用和授权加盟行为,现另案单独起诉杨平金店,将导致重复获赔。

  周六福公司、杨平金店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周六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平金店停止针对其的商标侵权行为;2.杨平金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平金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2月28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75191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翡翠;手表(截止),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2月27日。2016年11月6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周六福公司。2019年6月6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周六福公司。

  2016年3月7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30625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珠宝(首饰);链(首饰);手表;手镯(首饰);宝石;翡翠;戒指(首饰);耳环;首饰盒;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截止),周六福公司为该商标的共有人,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2016年11月6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周六福公司。2019年6月6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周六福公司。2016年-2020年间,周六福公司为推广宣传周六福品牌,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了大量广告,且获得业内多项荣誉。

  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经核准注册取得第279037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表(截止),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3日。2021年1月1日,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杨平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XX街XX号使用上述第27903713号商标(14类),授权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7日,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33044741号“”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截止),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2021年2月1日,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杨平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XX街XX号使用上述第33044741号商标(35类),授权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对第34938885号“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对上述第27903713号“”商标裁定作出无效宣告。

  2020年11月14日,案外人刘宇明经核准注册取得第450654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戒指(首饰);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手表(截止),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3日。2021年1月1日,刘宇明许可杨平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XX街XX号使用上述第45065473号商标(14类),授权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杨平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金银首饰零售。2021年4月27日下午16时许,金六福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XX街XX号XX店的经营地址,对被告门店分别带有“”标识的门头、“”标识的店内宣传、“”标识的货柜以及带有“”标识的首饰盒与购物小袋进行了拍照,并对上述过程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

  一审法院认为,周六福公司经受让取得第7519198号“”商标、第13062591号“”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在有效期内,故有权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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