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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行为人获益的具体数额的,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人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XX镇陶瓷协会诉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未提供证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诉人XX镇陶瓷协会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赔偿XX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XX镇陶瓷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网页显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能够唯一对应,不具有关联性。其次,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销售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作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个体工商户,理应知晓其不能销售三无产品,但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明知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依然对外销售,主观上具有恶意。再次,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提交的淘宝截图不能够显示有效主体,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既没有明确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的产品源自何处,又没有明确上级经销商的备案主体,不能够认定有合法来源。最后,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主客观构成要件均不满足,不能够认定合法来源。

  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辩称,1.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网页显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同一产品。2.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合法来源。众所周知,淘宝是第三方平台,至于平台上的店铺是否有备案,是平台店铺本身以及淘宝平台的责任,与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无关。3.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购买、销售过程中也均无恶意情形。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遵从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可以推定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无主观过错。

  XX镇陶瓷协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立即停止生产、XX镇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XX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二、判令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赔偿XX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XX镇陶瓷协会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判令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号XX镇”文字+图形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工艺美术品,瓷器,瓷制茶具,咖啡具,瓷制酒具,瓷器装饰品”,注册人为XX镇陶瓷协会,该商标于199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200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21年4月9日,XX镇陶瓷协会委托潍坊中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申请对相关产品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21年4月18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至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北-02,门头带有“恒聚源茶莊”等字样的门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茶杯一套,付款后刘胜刚将付款信息进行截屏,取得截图一张,并随即将截图发送给公证人员,由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现场购买场所及相关场景进行拍照。公证人员看到该店内证照有“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等字样。公证人员现场打开手机的腾讯地图软件,对该店铺所在位置进行了定位并截屏保存,购买结束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将上述所购买的茶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由公证人员当日将上述所购买的茶壶拍照后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上述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管。2021年4月29日,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及内容出具(2021)鲁临朐证民字第785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及涉案产品实物,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一套茶杯,底部使用“XX镇制”标识。公证购买费用为58元。

  庭审中,XX镇陶瓷协会申请撤回要求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立即停止生产的诉讼请求。

  另查,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成立于2019年11月11日,其经营范围为:茶叶及茶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市未央区恒聚源茶莊提供手机淘宝网页及交易记录截图,证明涉案产品系其自淘宝网购得,销售店铺名称为“瓷都红”。经查看,涉案产品宣传页面及详情页面中并未使用“XX镇”字样或出现产品底部的“XX镇制”标识。涉案商品交易价格为1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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