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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瑞祥大药房、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以被控侵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诉人福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的诉讼请求;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和县福牌阿胶保健品经营部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错误。上述《情况说明》仅有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的签字确认,真实性不能确定,且已经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成立于2007年,是专业的药品、保健品经营企业,对上诉人的产品及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足够的认知,被上诉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明显存在侵权的故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德翔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情况说明》与被上诉人其他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共同证明所销售商品来源的合法性。福牌公司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其出示的侵权产品来自被上诉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没有侵犯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德翔瑞祥大药房未提交答辩意见。

  福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翔瑞祥大药房、德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牌公司第19074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判令德翔瑞祥大药房、德翔公司赔偿福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德翔瑞祥大药房、德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福牌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4日,原名为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2003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907434号“福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阿胶膏;阿胶;阿胶剂。注册人为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有效期限为200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出具《关于认定“福胶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阿胶、阿胶膏商品上的“福胶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3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90743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2016年12月26日,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更名为福牌公司。2018年1月16日,第190743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福牌公司。

  2019年6月26日,滕州市泉舜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负责人向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7月2日,公证人员与购买人张孝彦来到位于西安市XX路与四合窑路路口南50米“德翔医药瑞祥大药房”,在该店铺内张孝彦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阿胶核桃糕”一盒。2019年7月10日,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出具(2019)鲁XX庄XX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左侧标注有“福”字,“福”字左上角有“东阿特产”字样,“福”字下侧有“中国阿胶源产地厂家直销品牌”字样。产品上注明的委托企业为“山东东阿胶乡阿胶商贸有限公司”,受托企业为“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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