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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湖南友芙食品有限公司、任某某、峄城区益佳益百货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十二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友芙公司、任某某、益佳益商店赔偿十二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畸低,违背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1.十二栋公司一审提交了涉案作品对外授权费用高达30万元的证据,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依法予以参照,且十二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15000元的律师费、至少1000元的公证费以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十二栋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2.友芙公司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侵权商品销售范围从湖南远及山东,范围广泛,应当提高判赔数额,从重判罚。

  友芙公司、任某某辩称,十二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益佳益商店未作答辩。

  十二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友芙公司、任某某、益佳益商店: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十二栋公司著作权(作品名称:《长草颜团子1》,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7-F-00488235)的商品的行为;2.赔偿十二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1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4日,山西说走就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长草颜团子1》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90799,登记证书载明作者为山西说走就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十二栋公司经山西说走就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于2016年8月15日取得了作品《长草颜团子1》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8月10日经审核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88235。

  2021年6月25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十二栋公司授权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6月27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涛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1+1购物中心”购买“卡通造型棉花棒棒糖”两个,价值2元,加之其他物品共计25元,同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21)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650号公证书。

  经一审法院当庭拆封封存证据并比对,打开后是两个名为卡通造型棉花棒棒糖的商品,在该商品的背面标有友芙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标注有其6939621400606条码,经微信扫描显示该条码所对应的商品是友芙公司所生产,在正面标有“友芙”商标,该商标注册人系任某某。该商品的基本形象与十二栋公司主张的《长草颜团子1》图案对比几乎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十二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购买本案2元的商品)公证费为1000元,但未提交相应公证费票据。

  另查明,友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81376148W,经营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益佳益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剑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4MA3KXHMT4G,注册日期:2015年08月26日,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张庄村(阴平驻地)。“友芙”商标注册人系任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友芙公司、任某某、益佳益商店是否构成侵权,任某某个人是否应当承担涉案民事责任;二、如果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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